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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劳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f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性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f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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