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2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4【实施日期】2012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56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学院,各直属学校:近期,我市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将陆续开学,此时也是食物中毒、秋季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季节。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请各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食堂开餐前的准备工作,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彻底自查。一、查制度落实各区县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根据《食品安全法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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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f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查,查制度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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