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
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餐厅经理与他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小林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小林向经理提出辞取.但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试分析: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参考答案: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县城餐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小林不必交纳所谓的500元的违约金。
2、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签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