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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视角看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内容提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凸显其重要性。本文拟考察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发展,分析其现状,通过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指出其不足,提出今后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建议。关键词: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大陆法系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及其立法沿革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作明文规定。但是,1950年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第10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意志的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应当说,这一解释表达的意思是清楚的。由此可见,我国1950年《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建国30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带来的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正式得以确立。但是立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权利,尚无财产约定的具体规范,实践中如何对财产进行约定缺乏可操作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人们的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不同阶层人们对夫妻财产制的需求。经过总结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简称为新《婚姻法》在肯定原有夫妻财产制作用的同时,对其内容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夫妻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保证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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