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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部民族地区新农村法制建设
p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分别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各级立法机关遵循法制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出台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反映人民意志和要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有力地促进了西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长足发展。但西部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工作由于受计划经济、立法滞后、农村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立法中没有充分利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地方的立法权,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思前顾后,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和原则性法律条文较多,法律条文约束力差,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和削弱了农村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使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拉大了东西部发展的差距。二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我国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得到广泛普及。但在没有法治传统、缺乏现代法治观念、小农经济意识浓厚、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地区,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存在着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农民和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在农村有效开展,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限制了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有的甚至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有的村民对法律一知半解,抵制法律文化的现象越来越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法律文化在农村得不到很好地普及,严重阻碍了西部民族地区新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三西部民族地区人才缺失也是导致法制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受教育情况普遍较低,人才严重短缺,而且现有人才结构不合理。中国发展改革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以人口计生网络为重要平台,加快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报告中指出:目前全国8500万文盲半文盲中的3,4以上集中在西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部人才流出量是流入量的两倍以上,特别是中青年骨干人才大量外流。以新疆为例,近年来调往外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达两万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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