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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医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医院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f(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团。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二)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第十二条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第十三条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
第六章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章医院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第十五条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八章医院学术组织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医院董事会批准生效。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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