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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杨帆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年第04期
2007年是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2007年11月5日,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综合各方意见后,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已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休息权随经济发展而“增量”,劳动者拍手称快。2008年是检验新制度成效的重要一年,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作一个全面的总结,在学习政策精神的同时,作好各项宣传和应对工作。
一、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状况
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带薪休假问题非常重视。1991年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都有关于劳动者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并不明确,因此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没有实施,不同人群也执行得不同,尤其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更无从谈起。因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那时的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从以上西方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实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带薪休假制度较成熟,其中有很多理念和操作方法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相比之下,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则显现出了许多需要加以改善的方面。
实际休假时间短:我国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处于世界中下等水平,由压力过大造成的职业病和近年引起人们关注的过劳死现象频频见诸报端。(1)休假方式不够灵活。休假单纯以日为单位,未考虑到为特殊职业和岗位创设灵活的休假方式。(2)假种单薄。我国目前的假日只有三种:休息日、法定假日、年休假。(3)可操作性差。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出台滞后。(4)还未从福利的观念向公民劳动权的观念转变,实施中未体现应有的强制性。
然而这一状况在2007年岁末发生里程碑式的转折:国务院12月7日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休假的对象、时间、实施方法、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此可见带薪休假的对象已覆盖几乎全体劳动者。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时间与工龄挂钩,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