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及其管理。
10、对招募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程施工前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要求签字确认。对危险岗位人员,应书面告知其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11、承担属本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上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社会费用,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上级有关部门、发包方、总包方处罚带来的经济支出。
12、发包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必要时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3、分包方有义务执行总包方制定的ISO9002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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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有关规定,服从总包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与发包方及有关各方联系进行竣
工验收。
14、合同签订前,分包方一次向总包方交纳
万元
的履约保证金,其中
用作质量保证,
用作工
期保证。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总包方会同分包方向发包
方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与总包方审定结算报告之日起
20天内,总分包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分包工程结算
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内,分包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总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责对工程进行保
修,并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2、分包方接到修理通知后,必须在两日内及时派人修理,
否则总包方可自行修理。返修费用,总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
不足部分,由分包方向总包方交付。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总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影响工
程施工并造成损失的,由总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分包方除承担发包
方的罚款外,另按工程结算造价的向总包方支付违约
金。
3、分包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竣工,造成工期迟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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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每拖一天按工程造价罚
的
违约金。不能及时与发包方办理工期延误签证或工期顺延证
明的,罚款3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工程拖期发包方的罚款。
4、收取工程款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回总包方的,按收款额
的10罚款。
5、分包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否则,总包方将有
权解除分包合同,并除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分包方承
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