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通知各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管理,提高申报缴费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与广大职工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职工个人据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企业应按职工上月的实发工资总额申报职工当月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收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第一个月的缴费,应以其起薪当月确定的应发或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份上月(新招聘职工当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二、企业应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栏,或在厂务公开栏内列入专题公示内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季度对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公示应包括职工姓名、缴费起止时间、本期实发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以及代扣
f代缴金额等项内容。同时,还应说明本期单位实际缴(欠)费金额情况。缴费基数公示工作应由企业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共同负责。各季度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应晚于当季第三个月的15日,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天。三、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以下简称代缴明细表)是企业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实行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主要依据。代缴明细表应包括代扣代缴月份、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实发工资总额、代扣代缴比例、代扣代缴金额等项内容。在申报缴费前,企业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部门必须向企业工会提交代缴明细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经工会指定的专人审查备案后,方可向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未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由负责工会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备案。一个缴费年度个月的代缴明细表,其保存期不得少于该年度后的24个月。四、企业职工对本单位或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