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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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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例分析题集
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答案: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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