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一)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二)组成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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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三)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如何确定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1、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2、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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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