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5)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1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这里所说的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2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所包括的事项有所不同,即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2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为:除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f1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2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