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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职责。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至少包括营销管
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发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确
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行跟踪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
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
f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表述清晰准确,结论性
意见应有明确依据。报告应充分揭示风险,除非企业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专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字,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且不得有不合理的用途限制。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
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工作原因获知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
密。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发现企业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拒不补充纠正的,中介机构应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应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自身能力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二)与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三)以不正当方式提供中介服务;(四)对不确定事项做出承诺;(五)其他不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专业人员应回避。
f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组织市场成员对中介机构的服
务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价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情况、行业
评价、投资人评价、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及注册委员会评价等因素,具体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在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交易商协
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级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配合交易商协会对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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