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
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第十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
f承诺函;(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六)
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八)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第十一条地方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和批复由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自行确定,不得再下放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第十二条中央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评估和评审文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参考评估或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第十三条已按规定核准的中央企业或地方项目申请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申请与下达
第十四条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第十五条地方企业项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联合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中央企业项目,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上报申请资金计划的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文件;2、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3、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承诺函。
f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中央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新增中央投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向国家发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