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22007
ICS13100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222007代替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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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2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071101实施
fGBZ222007
前
言
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此次修订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
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本部分与GBZ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22002。
f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部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包括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