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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到2012年底,所有符合标准的场外衍生品都要在交易所或电子平台上进行交易,并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不管是证券类还是非证券类的场外衍生品,如果需要进行强制集中清算,都应由清算机构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即CFTC或SEC提交申请并获得事先授权。”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以下简称ESMA)作为唯一权威性机构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进行审批。新加坡管理场外衍生品的唯一权威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MAS)规定除外汇远期及互换外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工具都要进行集中清算,货币期权、远期合约及货币互换必须强制集中清算。
三、国际集中清算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确立人民银行监管的主导地位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模式,但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范畴不明晰。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的主导地位,协调“三会”共同建立职能统一、体系完善的场外衍生品监管系统。
2循序渐进推进强制集中清算制度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中并没有照搬西方国家强制集中清算的改革办法,反映出我国一贯的稳健中寻求创新的金融监管态度。我国尚处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起步期,过紧的监管可能会削弱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扩容,国内投资者还可能由于缺乏衍生品交易专业知识参与境外高风险交易而遭受损失。
3构建合格的中央对手方
集中清算的核心在于中央对手方的运行是否有效,我国唯一具备中央对手方资格的机构是上海清算所,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借鉴国外的丰富经验,我国构建合格的中央对手方应考虑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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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违约缓冲基金体系:清算所的基金体系主要包括结算会员保证金、担保结算基金、清算所资本金、银行授信和潜在征收金额。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参与者及时准确地把握整个市场交易和风险头寸情况,促进交易合约的匹配,提高市场流动性和信息透明度。
4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我们必须意识到,指望集中清算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国内投资者必须以开放进取的态度提升自身资金运作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意识,在资本市场中固步自封只会加速灭亡。
5寻求国际合作,提升市场地位
不同国家之间衍生品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可能存在监管套利,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各国之间协调监管。我国在构建完善的清算体系同时,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谈判,争取交易中的话语权,双管齐下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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