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解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个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这一概念,对于如何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把握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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