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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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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
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
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
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
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
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
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
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
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
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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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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