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兽用生物制品外,也可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农业教学、科研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购买本单位自用的兽用生物制品。第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严禁采购和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
严禁推广使用未取得《新兽药证书》和试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新生物制品。第十五条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全国的生物制品检验监察工作,定期检查兽用
f生物制品生产情况,抽检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管理部门、兽药监察所要对本辖区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对渎职或越权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确定的有关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与本规定不符的,依本规定为准。
【法规标题】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农业部【颁布时间】1994年02月26日【生效时间】1994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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