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完全履行案
2005年9月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某环保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签订《供煤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后者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和价格向前者供应2005年2006年度冬季供暖期煤炭,合同还约定了煤炭质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定后,燃料公司积极履行并开具了完税发票,但是物业公司在分三次支付了80的总煤款后,拒绝给付剩余20煤款,经燃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06年5月,燃料公司与J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J某个人,并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J某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后者给付拖欠煤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对此,被告提出供暖用户开栓率低,合同约定的价款过高,因而不应给付余款的答辩理由作为J某代理人,笔者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因任何原因提出过口头或书面减少供煤量的要求,物业公司与燃料公司更未就合同内容进行过变更,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