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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质检员及班组退出施工现场,劳务队必须另行安排组织,并满足项目部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班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不履行项目部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到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班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编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部总工批准,否则对劳务队(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劳务队(组)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两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劳务队(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300~5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部质检人员不支持、
f或采用威吓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队处罚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提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在发生类似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队负责人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的,给予15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钢筋工程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03G101》、《10G101》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钢筋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且钢筋无损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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