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二)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及其原则刑法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
f(4)普遍管辖原则2.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三)案例分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第四讲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案例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刑事违法性2.法益侵害性3.应受惩罚性(三)刑法的但书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有一个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数量因素。(四)犯罪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五)案例分析
f王某与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第五讲罪体:行为(一)案例案例一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