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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各市州交通局、省行业管理局、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各项
f目业主负责本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基础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以AA、A、B、C、D表示,各信用等级的含义见附件一。第七条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要求,在附件二的基础上,由各评价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确保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有效。第八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结果确定信用等级,综合评分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AA级:Z≥95;B级:85>Z≥70;A级:95>Z≥85;D级Z<60
C级70>Z≥60
第九条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进行全省通报,并上报交通运输部。(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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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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