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一)(二)(三)(四)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
f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
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
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的20。各类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
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四)(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交交与有关部门管理或
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f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下列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