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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各地团市委、各区县团委负责中学共青团工作的专职团干授课,邀请中学共青团导师开展授课活动。第八条中学团校总校应为中学团校提供社会资源,为中学团校的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课题研究等提供协助与支持。第九条中学团校总校应定期开展中学团校师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中学示范团校校长培训、中学团校教师培训等。中学示范团校校长需经总校统一培训并颁发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条中学团校总校应建立完善的中学团校培训课
f程体系,丰富课程内容。中学示范团校的课程须报送总校备案。
第十一条中学团校总校定期与中学团校省级示范校、中学共青团“名师工作室”开展教研、观摩活动。
第三章中学团校第十二条中学团校原则上由校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名誉校长,指导团校工作开展。中学团委书记任校长,全面负责中学团校工作。中学团校可配1至2名副校长,由团委副书记或团委干部担任,具体负责团校相关业务。中学团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培训部、教研部等,选任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各部门部长,共同开展中学团校工作。中学团校的组织架构应在同级党组织批准后报所属区(局)团委备案。第十三条中学团校校长由学校党组织任命并颁发聘书,其岗位发生变动时,需按照学校团组织隶属关系向上级团委和中学总校报备。
第十四条中学团校校长全面负责团校工作,抓好:1安排团校课程,编制团校教材;2编制本校团员、青年、干部培训计划,颁发学员结业证书;3管理师资队伍、聘任团校师资。考核团校教师;4定期向学校党组织、分管领导、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等。
第十五条各中学要把团校工作纳入中学德育工作体系。学校要落实领导责任,学校党政要指导团校建设,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关心中学团校建设,为在中学团校建设提供
f必要的时间、场地、设备等条件。学校党组织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德育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年都应至少上一次团课。学校要将团校授课纳入学校的授课计划,有条件的学校可将团课作为选修课纳入课程体系,学校教师授团课课时纳入工作量,确保中学团校正常运作。
第十六条中学团校阵地建设要求:(一)保障基本场地各中学要为中学团校保障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可结合学校团员活动室建设,门前有团校校牌,室内布置应包括团旗、团徽、《入团誓词》、《团歌》、《团校组织架构》、《团校管理制度》、《学员培训制度》等内容。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共青团展示室,作为团委工作阵地。各中学要为团校授课提供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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