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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民法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具有本质差别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
f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形式事乎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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