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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
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第十一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
学院学生工作专职书记同意后,交管理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第十二条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及其他常住人员,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入住时间按学年计算,非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暑期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第十三条对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及其他原因终
止学籍,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宿时,应提前递交申请。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入住资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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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特殊原因,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入住。第十四条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
要注意爱护寝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清点公共财物,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寝室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
因寝室清扫、维修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六条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生入住情况、寝室维修等工作需要,对学生
寝室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
易腐蚀、以及传播病毒(病菌)等危险物品。遇火险火警、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灭火、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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