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0131135
闽食药监市〔2009〕340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规定要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f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医药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黄小晶省长,陈桦副省长,李川副省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采购中心,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9月30日印发录入:吴校对:陈上龙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规定要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参加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生产企
业(进口产品的注册、报关企业,下同)必须遵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f(闽政办〔2009〕140号)和本办法。第三条申请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必须经过福建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四条申请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从事
生产活动,质量管理到位,符合(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条件:(一)已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认证证书GMP(进口药品的应有GSP认证证书);(二)具有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福建省内生产企业由设区市局)提供的五年内无生产假药的证明,二年内没有严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