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917【实施日期】201009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3修订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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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