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纺织业管理【发文字号】商运字200411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41123【实施日期】2004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4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高速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规定,需对2004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要求,2005年至2007年初步核定全国控制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60万锭,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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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继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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