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标委工二201044号【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30【实施日期】2010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
示范区”试点的批复(国标委工二201044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请你局认真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该示范区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2013年6月底完成示范任务,并按照“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见附件)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国标委工二201029号)要求进行考核验收。请尽快编制试点工作年度分解计划,及时组织12
f落实,同时每年总结示范区建设情况,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附件: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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