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闽政2011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9月4日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1年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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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第八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具体方式执行。第九条用人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