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总工逐级审核批准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避雷设施未按时检测,长期失效的;对饮用水未定期检测,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出现突发性污染的。
第十四条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采购、验收、制作、贮存、销售各环节全程监控进入职工食堂加工销售的;餐具、饭具未进行清洁、消毒的。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时间组织生产的。
第十六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的。
f第十七条火情预警报告制度不健全的;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拆除或爆破工程未
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施工前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板的;工程开工前未做好防塌方、防滑坡、防流沙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九条未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随意招聘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条违章派带病车上路行驶的;违章派无牌、无证或套牌车,已达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派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未建立严格登记制度及领导干部值班制
度或值班不到位,严重脱岗的;专项动火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避雷设施不全,效果不好,未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不善,导致急
性群体性职业中毒的;
f第二十三条
供电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及高
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不规范的;配备绝缘的。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
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工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
理,由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