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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难(含时间、技术、资金)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分段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或停止使用,保证不因隐患而引发事故。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本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在旅客、顾客入住、就餐、娱乐的建筑内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二、在其他部位进行明火作业必须进行由单位主管消防安全的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三、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派人对现场监督。四、动火作业完毕,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五、厨房炉灶用火应落实专人管理炉灶,做到人走火灭,使用燃
f油、燃气的炉灶,在厨房下班后应落实专人检查所有阀门,保证其处于关闭状态。六、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确须临时电源的,由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电工按操作规程作业,用后由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拆除。七、本场所的电源、电器开关等应落实专人负责。负责人应负责每日的最后关闭,发现异常及时报单位修复。八、本场所的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有线路老化,电阻过大现象时,应及时更换电气线路。九、本场所的大厅、包厢、休息区、等有顾客活动的区域严禁拉接临时电源和敷设临时电气线路。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本场所的大厅、包厢、休息区、等有顾客活动的区域及相邻位置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二、本场所使用燃油、燃气锅炉和器具的,其燃油、燃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见技术标准)。三、不准客人带入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本场所,本场所迎宾台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示客人勿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四、本场所拒绝为任何客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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