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地3月15日为消费者地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地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地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地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地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地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地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地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地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地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
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地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地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地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地其他地合理费用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
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地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地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地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地前提服务产生地费用是经营成本地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地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地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地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地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b5E2RGbCAP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地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
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地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地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地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
f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地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地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地舆论监督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