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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及我国运用能力的提升
作者:李昌凤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11期
长期以来,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经常被发达国家援引来设置环境贸易壁垒,阻止我国的贸易出口。2009年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经审理,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该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抗辩。2012年6月27日,欧美日就诉中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正式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此案目前尚无最终结果。这类案件表明,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已经成为我国手中的“矛”与“盾”,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成为世界发展两大潮流的背景下,我国应密切关注并深入研究该条款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新发展,提高运用该条款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同时也要防止他国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一、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评析(一)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简介《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作为WTO的目标之一,而该目标的实现路径远不如自由贸易目标清晰并有系列协定作为坚强的支撑。关于环境保护,只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相关附属协议中散见几条有关环保的贸易条款,允许成员方在充分自由贸易基础上对严重危及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GATT第20条(b)款与(g)款被称为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方,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产品或消费一同实施……”。此外,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也有关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例外表述。实践中涉及最多的当属GATT“一般例外”条款,WTO框架下绝大多数的贸易与环境争端都是基于对此“一般例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而引起的,该“一般例外”条款也是其他附属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例外制定的基础。相比而言,GATT第20条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空间更为广阔。(二)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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