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专家审查(评审)工作,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审查(评审)专家的管理,根据《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践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中许可项目审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局按照行政审批涉及的相关行业技术领域分类建立专家库,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专家信息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信息,协助局建立和管理专家库。
第四条建立健全专家库工作机制,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
(一)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二)对申请人或被推荐入库人进行遴选、审核、审定、公示、公告;(三)行文确认入库专家名单信息;(四)组织入库专家进行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知识、和廉政教育培训,适时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年度考核管理。第五条建立入库专家考察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f第六条入库专家实行任期管理制,聘任期3年。第七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主要责任事故;(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熟悉本专业、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本专业、本行业管理理论,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国内外动态,具有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技术职称;(四)能够深刻领会本专业、本行业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评审验收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愿意服从调派并积极参加现场审查(评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入库专家按以下途径产生:(一)申请人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二)局审定同意并行文公布。第九条根据行政审批涉及技术业务的需要,确定审批项目需要专家的专业、人数等,由局在对应的专家库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成员,并组织开展现场审查(评审)工作。第十条入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f(一)参与市范围内审批项目的现场审查(评审)工作,并作出书面的审查(评审)意见;
(二)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遵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做出书面意见;
(三)在审查(评审)认定结论或文书表格或出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