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1年第28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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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1〕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174739公顷(耕地)、未利用地1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二、同意征收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下村水田16705公顷,沙堤村水田114224公顷、旱地01048公顷,天马村水田4276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473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11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59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五、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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