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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与公益信托互助式发展模式分析
作者:王丹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4年第12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的重要意义,介绍了作为承载中国公益事业的两种制度基金会与公益信托的基本特点和各自优势,分析了两种公益模式在现阶段面临的发展难题和挑战,并由此提出虽然两者是不同的制度建设,但从法律及实操层面上,仍可以寻找优势互补、交融互助的破解之道。
【关键词】基金会;公益信托;互助式发展
自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国公益领域爆发出前所未有的内生潜力,体现着中国公民对于公众参与、公益服务的诉求日益强烈,公民意识开始觉醒;“先富起来”并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们纷纷投身公益领域,“家族公益”的概念已不再新鲜,而“微公益”等灵活的互联网公益形式让普通百姓参与公益捐赠变得更为便利、有效,中国“第三次分配”的资金募集基础更加夯实;而中国公益行业从业者也从一腔热血的志愿者状态,开始向职业化、高素质的专业人士成长。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公益事业对于保证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构建高水平的公民社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公益事业的成熟与否成为衡量国家进步文明的标志之一。
从民众基础、筹款来源、运作团队、政策环境等环节来看中国公益发展的要素基本齐备。目前,承载中国公益的“资合”形式主要有两种基金会和公益信托,因两者在法律设计上是不同性质的制度安排,导致在实践中界限分明,本文力图从两者具有的公益共性出发,寻找一种在中国本土运用两种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解决方案。
一、最为活跃的组织:基金会
自1981年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家基金会成立开始,至今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基金会已经超过4000家,1成为了中国公益行业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但如果问及“什么是基金会”这一问题,至今仍未有明确定论。
基金会是先于理论和法律出现的形态。国外学者研究认为,基金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87年的柏拉图学院时代。至中世纪,随着宗教发展,教会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英王的认可,进而基金会的概念随同英国移民进入了美国。20世纪中后期配合罗斯福“新政”,美国基金会进入爆炸式发展阶段,基金会这种组织形态也逐步在全世界推广来开。
我国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描述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在这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