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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缺席裁判,法院十之八九都会判定原告胜诉。
2、请求(motio

前文提到了被告可以在“答辩”之外,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所依据的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的规定。其中,除依据12b(2)12b(5)所提出的请求必须在首次答复的时候或之前提出以外,所有的请求都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没有及时提出,即意味着被告永久放弃提出12b(2)12b(5)请求之权利。其余的请求,例如12b(6)请求则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哪怕是判决都已经做出的时候。
对诉讼标的无管辖权;对人无管辖权;审判地不适当;传唤令状要件不充分;传唤令状的送达要件不充分;没有陈述救济请求;没有按照19条规定合并当事人。
一旦被告向法院提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所列之请求,原告即无法请求法院做出缺席裁判。
3、答辩(a
swer)
假如被告决定直接答辩,则须在收到通知书20天内做出。被告如果在20天内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请求或者答辩,原告即可请求法院缺席判决。
4、开示程序(Discovery)
在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有一步骤,与大部分国家不同,就是诉讼双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咨询(Discovery)。取得资讯的方法有三:书面质询(i
terrogatory)、口头质询(oraldepositio
)以及要求造就自己拥有与案件相关资讯做出确认(requestforadmissio
)。这样的一个程式,特别是就自己拥有之资讯要求对方做确认这个动作,可以替当事人省下不少在诉讼上所花费的时间,并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把心思专注在案件关键性争点上。
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关资讯的请求不能拒绝。若对方期望取得的资讯并不受任何法律所提供的特别保护(
o
privilegedi
formatio
),被索求资讯的一方则需要完全配合并在收到请求的三十天内提出对方期望得到的资讯。如有任何不合作的情况发生又没有合理的原因,请求资讯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对不配合一方做出惩罚。
5、正式进入案件审理程序(Trial)
在美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团陪审,但是民事案件是否应有陪审团陪审则是诉讼代理人决定。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陪审团陪审,诉讼代理人就必须参与陪审团的挑选。陪审团是一群被法院随机挑选出的选民担任,担任陪审员不需要有任何法律知识,不但如此,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之前基本上都是对案件没有任何的了解。陪审团的功用是在对案件的事实面作一个审理,之后再根据诉讼代理人所提供的事实(包括人证、物证以及法庭上所做之言辞答辩)和法官所给与的指示经由各陪审员投票对案件作出裁决(verdict)
除了陪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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