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视域中的环境刑法法益在世界范围内真正意义上的环境领域的刑事立法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而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开始于1979年刑法典以后不断地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环境刑事责任条款1997年刑法典设立单章规定环境犯罪以后又在《刑法修正案》中修改和增设了一些环境犯罪罪名和环境刑法规范。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还处于一个明显的变化过程当中。这一过程一方面是保护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我国环境刑法的不断完善。在环境刑事立法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环境刑法应当保护什么也就是环境刑法法益是什么它制约着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进一步制约犯罪的性质、范围与种类因此环境刑法法益的确定对环境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环境刑法法益的确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或标准呢无疑环境伦理以及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为我们寻求判断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理念或标准提供了去处。伦理的属性及其合群、建构社会秩序、善待他者的正义取向使它与实在法有天然的同构性、亲合关系并为实在法提供判断标准和秩序依归的善的资源。①一、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的一般关系所谓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②由此可以说环境刑法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与环境有关的人的利益。环境伦理是指调整有关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伦理本质上是调整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因为道德产生的目的就在于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只有当发生个人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关系的时候只有当人类意识到这种关系并需要加以调节的时候才会出现道德。③刑法规范也是行为规范。……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④既然伦理规范、刑法规范同属于社会中人的行为规范而行为规范本身是
f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必然存在一定的关系。所谓法和伦理本来是互相关联的秩序在本质上法只能是伦理性的东西的主张。⑤从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的一致性来看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刑法法益本身是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的利益的一部分。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十分广泛的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是诉诸于社会舆论、习惯和人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