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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其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其他法定假期。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不断修改和完善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布生效后,对公司的职员(包括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乙方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给予处罚。乙方并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续订
第十七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本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以外,对本合同的其他变更也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书面答复,否则视同接受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在合同期满前提醒对方是否续订本合同。
双方如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应在本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者续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非故意而未按照上述要求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或续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两年。
f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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