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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财资字〔2006〕126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会计核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应于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第五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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