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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中的团体力量
作者:唐纯林姚贵光来源:《学会》2018年第12期
摘要工商团体是当前慈善事业中非常活跃的主体。通过对顺德区工商团体参与慈善事业情况进行考察,将顺德工商团体的慈善活动分为合作型慈善、捐赠型慈善及参与型慈善等模式,同时分析了工商团体参与慈善事业的动因与积极意义,认为工商团体在慈善事业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方面,作为社会上有经济优势者组成的自治组织,工商团体在动员慈善资源方面成绩斐然另一方面,基于当前中国慈善环境,工商团体可以从慈善角度为捐赠者提供多元化的价值。
关键词慈善工商团体商会佛山市顺德区
2008年,中国进入慈善元年。10年来,中国的慈善事业虽然一路充满争议,但也一路发展前行,尤其是民间的慈善潜力得到巨大的释放。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工商团体作为一类特殊主体也频繁在这个领域发力,成为慈善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工商团体慈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有什么特点?本文试图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进行分析。
一、慈善与工商团体慈善
我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法律同时列举了“慈善”所指的公益活动范围)。不过,当人们考察工商团体的慈善活动时,这一界定无法令我们感到满意,因为它对慈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没有规定,而这恰是工商团体慈善活动无法绕开的话题。
在很多时候,人们似乎认为慈善主体与客体关系应该是比较远的。他们认为,慈善的对象应该是“非亲属关系的人”(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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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或组织,或者是“没有正式责任或法律责任”(
oformalorlegalrespo
sibility)2的人或组织,这样的界定似乎也符合人们的一贯认识,那些给予亲朋、熟人的仁慈与慷慨,大多没有被纳入慈善的范围。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美国有一句名言“慈善始于家庭”,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人们也会将给予亲朋、熟人的仁慈与慷慨视为慈善,比如,当某人碰到巨大的困难时,亲朋、熟人的积极帮助也被人们视为慈善活动。中国古代有很多田义庄(由地方好义之家捐献土地建立,这些土地收入的农产品用以救助宗族和乡邻,从而达到保障宗族和地方社会稳定的目的)3,其目的往往是帮助宗族成员,我们同样把其视为慈善。
工商团体广泛开展面向内部成员的救济活动,这类似于义田义庄的性质慈善主体与客体往往是认识的,甚至很熟。各类团体尤其是工商团体,最初就是成员间为了规避风险而形成的联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