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制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教信仰等,依法享有、
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的义务。、接受义务教
的权利,并履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证。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f第六条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管理的体制。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
地区支援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为主
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工作。以及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或者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
或者
。或者人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对在关规定给予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当地乡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