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九条等设备。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工作制度:学校应当按照在校学生比例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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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制度;二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三教育教学、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报告,食品、饮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体育场地、运动场所的器材、体育课的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四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五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健康档案制度;七师生法制教育制度;八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未经同意的校外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经同意入校的车辆应当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除下列情形外,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一法定节假日;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安全监管、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优先安排降低噪音的项目资金、采取措施保障安静的教学环境。新建学校的建筑应当选用消除噪音性能强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公安、建设、交通、城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的车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