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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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6日发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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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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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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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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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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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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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协调、监督区县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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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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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采购、运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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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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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猪的采购和屠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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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生猪采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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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定点许可、动物防疫许可、环境保护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r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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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市推行生猪产销对接制度。生猪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从其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的,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r
本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确定。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