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920215颁布时间r
19920215实施时间r
20070114失效时间r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r
(1992年2月1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r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r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r
第二节 审查文件r
第三节 质询r
第四节 特定问题调查r
第五节 视察、检查、评议r
第六节 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r
第四章 违法责任和处理r
第五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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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监督职权。r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其组成人员集体行使监督职权。r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r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监督的议案。r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承办本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r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r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r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r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r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r
(二)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r
(三)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r
(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