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2
f(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五)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第八条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其他招牌;路灯灯杆上不得设、悬挂广告牌。第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人(以下简称设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户外广告和招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设广告招牌时,必须符合《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标明批准文号、设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期满,设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可以设临时性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二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中应当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3
f户外广告设期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