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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占当年民事纠纷的21、3,并且处于上身趋势。),而管理不科学、行政工作不到位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情绪,是农村行政、法治的公信力不断下降,使农民权益保护雪上加霜。3、林地、荒地使用及退耕补偿纠纷国家垄断土地开发的一级市场,造成城市用地的不断向农村扩张,在农村随着退耕还林、退耕还牧、退耕还湖工程的推进,受区域、经济的制约(不同的地理区域影响土地的经济价值,进而影响退耕补偿的标准,而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影响其补偿标准内更是此起彼伏)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腐败等原因),农民与农民、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国家、集体与国家之间的退耕补偿矛盾与纠纷愈演愈烈。而作为被补偿一方对政府行政的不信任使这一矛盾成为困扰农村法制工作的一大障碍。4、征地补偿纠纷农村征地补偿纠纷主要体现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征用方对获得被征用土地所有权而采取的金钱补偿。当被征地的一方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金钱数额表示不满。这种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一方利益受到来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或是更激烈的极端手段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农村法治也必然受到更剧烈的冲击和考验。5、妇女、儿童身份关系变更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丧失问题妇女和儿童一直是中国社会链上的薄弱环节,在农村依然如此,因婚嫁、丧偶等身份关系的变更导致农村妇女儿童对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造成的侵害,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经济值2的升高越来越严重(例:以延安市宝塔区为例全区共有12个乡镇611个行政村仅对柳林、万花、枣园、何庄坪、桥沟、李渠、姚店等7个乡镇共106个村组进行调查发现不少农村妇女因婚嫁、丧偶等原因被部分或完全剥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土地收益权等)。这种现象固然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但也意味着农村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法律保护的不够。6、同时因为土地环境污染问题、原始产值低下引发的农村劳动力流失问题以及自然气候异常问题也对也对农村土地关系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源
西方经济学者概括中国经济,用“高空行走”和“地底徐行”来形容中国的城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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